
公告日期:2025-09-16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对外投资适用《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其他投资行为。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除募集资金使用外的其他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公司投资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投资事项符合以下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
单项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15%的投资项目,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40%。
(二) 投资事项符合以下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单项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25%的投资项目,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
(三) 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事项,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一) 总经理审批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下
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二) 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 超过上述第(二)项金额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董事会应当将该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七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初审。
(三)相关部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在与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状况、项目方案、市场销售和生产能力、原材料、劳动组织、股份结构、资金来源、成本预算、财务状况、结论。
(四)相关部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具体的操作指引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财务中心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开展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十五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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