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二) 公司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须遵循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如实告知公司及相关机构,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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