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6-01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一致行动人郭英杰提交的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阳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汉阳法院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二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发营业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变现郭英杰先生所持公司股票中的2,560,000 股。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1、汉阳法院对诉深圳翠艺、郭英杰等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因强制变现需要,请广发营业部协助将郭英杰所持公司 2,560,000 股股份,原在广发营业部办理的冻结变为可售冻结,并控制郭英杰的资金账户,以市价卖出 2,560,000 股,将卖出后所得款项、冻结期间的红利及孳息,以及账户资金余额一并转入汉阳法院指定账户。
二、其他情况说明
1、郭英杰先生系深圳翠艺的一致行动人,截至目前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为 3,376.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3.18%,其中:质押股份为 3,01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1.76%;司法冻结及司法再冻结的股份为 3,128.3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2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将密切关注郭英杰先生持有股票情况,同时在获取相关信息及相关披露文件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司法执行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