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8 19:07:27 股吧网页版
萃华珠宝:关于将母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沈阳萃华珠宝有限公司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9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5-01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母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沈阳萃华
珠宝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母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沈阳萃华珠宝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母公司萃华珠宝将部分资产及负债以 2024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沈阳萃华珠宝有限公司(原名为“沈阳
萃华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更名为现名称,以下简称“萃
华有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资产划转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和业务架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母公司萃华珠宝与金银珠宝业务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萃华有限。在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萃华有限将成为母公司萃华珠宝原有金银珠宝业务的承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一)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 7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壹拾伍万陆仟元整

成立日期:1985 年 1 月 5 日

经营范围:金银制品、氯化金、金银饰品、珠宝、铂首饰、钯首饰、工艺品、电工触头、石钢玉件、钟表、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纺织品、丝绸、 箱包、皮革制品销售,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旧首饰收购、兑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黄金交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划入方: 沈阳萃华珠宝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沈阳萃华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E59QH3XB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 72 号

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珠宝首饰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服饰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出租;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钟表销售;日用品销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划出方与划入方的关系

萃华有限(划入方)系萃华珠宝(划出方)的全资子公司,萃华珠宝直接持有萃华有限 100%的股权。

(二)本次资产划转的具体方案

公司拟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母公司萃华珠宝与金银珠宝业务
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萃华有限,并由萃华有限承接萃华珠宝金银珠宝业务及相关人员。划转事项实施完毕后,萃华有限将成为母公司萃
华珠宝原有金银珠宝业务生产经营的承载主体。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萃华
珠宝与金银珠宝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