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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8 15:31:19 股吧网页版
电光科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24/25 层

9/24/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o.100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21-38722402 Fax: +8621-58785888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光防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5 月 16 日 13:30,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180 号办公楼 4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16 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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