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好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1 人,代表股份 61,132,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11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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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56,962,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5 人,代表股份 4,170,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9 人,代表股份 6,26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2,089,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95 人,代表股份 4,170,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60,17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2%;反对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9169%;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2%;反对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9%;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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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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