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6 号
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食品工业园区;
杨晓初,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 凌,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5 号)、《关于对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 号),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美食)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至 2024 年,龙大美食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
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上述行为导致龙大美食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龙大美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大美食董事长、总经理杨晓初,时任财务总监张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
规定,对龙大美食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晓初,时任财务总监张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龙大美食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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