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根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履行保密信息登记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签字,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保密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承诺函》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并根据相关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四)。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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