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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保证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履行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机构实施审计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负责人依照本制度接受监察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监察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监察审计部配置不少于三名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设审计部长,负责总体审计业务及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审计部长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审计人员应具有的相应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业务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审计原则和依据
第十三条 坚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以帐项审计、制度审计为基础,推广运用风险审计,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制度;
(二)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标准、经济合同及计划、预算、定额;
(三)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处理经济业务的各种记录,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 审计职责和范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监察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可以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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