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之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方偿还债务;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前述交易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须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决策,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同时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公司;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及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牵头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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