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业
务需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在符合风险管理的原则下,公司可根据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流程并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针对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相关的
大宗商品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本制度所规定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期货、期权。
第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1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4.2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4.3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4 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4.5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其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出借自己账户给他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4.6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业务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现货交易主体行政
负责人等,公司总经理担任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
主要职责如下:
7.1 以工作会议形式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讨论,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7.2 决定每月的套期保值业务策略;
7.3 根据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审批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
7.4 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相关制度;
7.5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情况;
7.6 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7.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8 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审批权限所规定内容进行决策后,现货交易主体
行政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 现货交易主体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
即由其负责依据指令尽快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套期保值操作人员由现货交易主体行政负责人推荐,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对期货账户资金
流向进行日常监控;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总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
为兼顾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交易决策效率,交易执行方案(但不包括
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保证金总余额实行分级授权,保证金总余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现货交易主体行政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保证金总余额不超过 1500 万元的,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保证金总余额超过 2500 万元的,报期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现货交易主体市场部门结合已签署产品供销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
要约文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拟定期货套期保值月度交易策略,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现货交易主体市场部门每个工作日核对现货(含仓单)数量、未
履行的现货采购合同数量及未履行的产品销售合同数量。
当原材料(含已采购未入库,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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