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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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