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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财务部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纳税情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风险调查工作,
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以及未损害公司利益的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参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一)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6.3.3 条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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