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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0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2026 年 1 月 29 日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 109 号华创国际广场 A 座 24 层 2401 室

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接受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为召开
本次股东会,贵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发布了《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贵司关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参会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投票程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贵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会议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3,218,974 股,占贵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567%。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前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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