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证券法务部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证券法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支撑部门,负责委员会议事范围内议案的材料准备、决议落实等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离任导致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董事会及时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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