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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19:19:18 股吧网页版
湖南白银: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白银”)的委托,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的目的。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涉及公司董事等关联方,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程序。

3、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核<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审核<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涉及公司董事等关联方,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程序。

5、2025 年 7 月 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核<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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