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若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则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下,在投资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产品。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审核投资理财方案,投资理财具体运作和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二)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含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外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及委托贷款等。如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信托产品、质押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信托产品(如用公司股权做质押融资)等;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及时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公司财务部门只能在符合上述规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产品及项目的具体运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事宜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