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CFO)、首席人力资源官(CHO)、首席法务官(CLO)、首席战略官(CSO)、发展建设总经理、养猪生产首席运营官、首席兽医师(CVO)、牧原肉食总经理、首席智能官(CAIO)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本细则中所述总裁即总经理,副总裁即副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
第四条 总裁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CFO)、首席人力资源官(CHO)、首席法务官(CLO)、首席战略官(CSO)、发展建设总经理、养猪生产首席运营官、首席兽医师(CVO)、牧原
肉食总经理、首席智能官(CAIO)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对总裁负责,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裁提出建议;
(四)总裁不在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裁受总裁委托或者在董事会授权后,代总裁履行职权;
(五)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如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九)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订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采购、库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每月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并向董事长、总裁提出经营建议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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