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审阅公司财务汇总、呈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通过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并加强经济管理。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
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财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财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1.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罢免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审视及审查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察与协调,并检阅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可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其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并至少每年与 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会亦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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