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成员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名,就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年评估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评估及在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并于每年年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的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评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数量;
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在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召集会议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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