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只能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参照《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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