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
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由于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严格按捐赠承诺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有虚假捐赠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由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授权子公司负责人签署捐赠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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