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该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以套期保值为主。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主要是与公司生产经
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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