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指上述情形或事件发生后的最早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部门负责接收报告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选派在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若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或情形时,报告人应报告有关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百分比率中任何一项适用比率达到5%或以上;
(8)《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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