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
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分公司及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子公司管理控制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政策与方法:
(一)公司批准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
(二)实施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权的直接控制,对子公司重大交易及事项做决策;
(三)直接聘请、委派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
(四)定期审核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义务,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八条 加强公司对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考核。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九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子公司(不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局限于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三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
子公司的董事由其股东委派或推荐,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或更换。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如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则执行董事由公司委派。
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选聘行业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可以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由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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