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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