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自律监管规则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主体,在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
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暂缓、免于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其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或者披露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债券信息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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