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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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对于审议公司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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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披露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公司年报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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