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公司的参股公司;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审慎判断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的经营、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借款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适用);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经办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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