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可持续发展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门),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通过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十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董事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记名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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