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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8:19:09 股吧网页版
牧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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