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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23:00:19 股吧网页版
牧原股份子公司与养殖户种猪买卖纠纷案一审胜诉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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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2日,澎湃新闻从牧原股份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牧原股份子公司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牧原)与内乡县鸿福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农牧)的合同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鸿福农牧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卧龙牧原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也不能证明混群销售、接种血清制品或开展对型免疫等措施会引起蓝耳病毒的发生,亦不能证明其场区的蓝耳病毒因卧龙牧原交付的生猪而感染,驳回其686.746万元索赔请求。

  案件发生在去年3月。2024年3月29日,鸿福农牧委托其法定代表人常先云为其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约定从卧龙牧原处购买152头种猪——怀孕母猪,合同总价789800元。

  常先云于2024年4月3日向卧龙牧原指定的账户支付756800元。卧龙牧原按照售前检测程序进行售前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蓝耳、口蹄疫、PED、伪狂犬抗原阴性,并向常先云告知检测结果。案涉生猪经南阳市卧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常先云自行安排车辆到卧龙一场装猪,卧龙牧原共向常先云交付生猪149头。其中,2024年4月3日交付76头,当天无生猪死亡,4月4日交付73头,当天生猪死亡1头。

  据鸿福农牧方面陈述,4月15日开始,卧龙牧原交付的种猪出现大面积的流产、死胎、死亡。4月底,鸿福农牧原有存栏76头怀孕母猪、3340头保育仔猪也被感染病毒,至6月初,涉案149头母猪及所产仔猪、原告原有76头母猪、3340头保育仔猪均感染病毒死亡。

  鸿福农牧认为,卧龙牧原因将未经检疫的、不符合种猪健康标准的、携带病毒的种猪销售给它等,存在根本违约。鸿福农牧因此起诉卧龙牧原,要求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86746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南阳市卧龙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卧龙一场出售商品猪的检疫情况说明》载明,卧龙牧原向常先云销售的猪只实验室检测结果非洲猪瘟、口蹄疫阴性,经临床检查,猪只健康,未有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等疫病临床症状,依法依规出具了四份动物检疫证明。证明卧龙牧原交付的案涉生猪检疫合格,临床检查无蓝耳病症状。

  法院认为,本案中,卧龙牧原交付的第一批生猪于2024年4月3日在鸿福农牧场区完成卸车。河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与综合防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于2024年4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常先云场区送样样本检测结果蓝耳阳性、圆环2型阳性。由此证明,在卧龙牧原向鸿福农牧交付生猪前,鸿福农牧场区已存在蓝耳病毒、圆环2型病毒。鸿福农牧及常先云对该检测报告解释称,送检样本系2024年3月份购买邓州牧原的仔猪样本,但未提供相关样本采集信息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鸿福农牧亦未能举证证明卧龙牧原交付的生猪携带蓝耳病毒,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指出,根据内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鸿福农牧2024年全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显示,鸿福农牧2024年全年无害化处理能繁母猪的总数量为40头,其中在4月份至7月份共无害化处理能繁母猪15头,与其诉称数量不符。鸿福农牧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15头死亡能繁母猪是卧龙牧原出售的。鸿福农牧销售生猪申报检疫记录显示,在2024年4月份至7月份,鸿福农牧对外销售商品猪2139头,销售仔猪1440头,合计3579头。这与鸿福农牧诉称在6月初涉案149头母猪及所产仔猪、原有76头母猪、3340头保育仔猪均感染病毒死亡情况不符。

  法院还指出,鸿福农牧诉称卧龙牧原将不同毒株的生猪混群销售,导致案涉生猪携带不同毒株动态组合,迅速传播,造成其猪场疫病,以及卧龙牧原违规将案涉种猪接种自制的血清制品,免疫蓝耳病毒,在向其提供的免疫信息中却隐瞒上述免疫信息,导致其未能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方案。本案中,鸿福农牧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卧龙牧原存在混群销售,违规接种血清制品,隐瞒免疫信息等所述事实。

  由此,法院驳回鸿福农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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