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宗怀孕母猪的交易,卧龙牧原与养殖户常先云(内乡县鸿福农牧有限公司,简称“鸿福农牧”)对簿公堂。
5月1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向涉案双方下发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常先云方请求被告卧龙牧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诉讼案在4月10日至11日进行为期两天的庭审,双方围绕各自主张,提交证据。上海证券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双方争议主要有二:一是被告卧龙牧原交付生猪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检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原告常先云养殖场猪群死亡,是否因卧龙牧原销售的怀孕母猪所致。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卧龙牧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交付的生猪质量健康,经检验检疫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李巧霞向记者表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围绕两大焦点激辩两天
上述合同纠纷案还要追溯到2024年3月29日双方签订的《生猪购销合同》,养殖户常先云从卧龙牧原处购入149头怀孕母猪,实际支付货款75.68万元。
常先云称,4月3日、4月4日,牧原方即被告共交付149头种猪,收到涉案种猪后,进行隔离喂养。交付的种猪到达猪场前即有一头猪死亡,到达猪场后即出现不食、昏睡、精神不振等症状,4月15日开始出现大面积的流产、死胎、死亡。4月底,其原有存栏76头怀孕母猪、3340头保育仔猪也被感染病毒,至6月初,涉案149头母猪及所产仔猪、原有76头母猪、3340头保育仔猪均感染病毒死亡,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染病原因,常先云认为源自其从卧龙牧原购入的149头怀孕母猪。其诉状显示,卧龙牧原存在的四大过错:包括将未经检疫的、不符合种猪健康标准的、携带病毒的种猪销售给原告;违规将案涉种猪接种自制的血清制品;将携带不同毒株的种猪混群销售给原告;隐瞒免疫信息。
今年1月,鸿福农牧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卧龙牧原,请求判令卧龙牧原赔偿686.7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病毒到底从何而来?牧原方是否应承担养殖户损失的责任?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双方诉讼代理人就上述核心争议点进行了长达两天的举证和激烈辩论。
在4月11日的庭审现场,卧龙牧原表示,其与常先云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进行了风险的告知与提示,公司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交付的生猪质量健康,经依法检疫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常先云方场区在购入卧龙牧原母猪前,其场区已经发生蓝耳病,其场区发病与卧龙牧原销售的生猪无关。
牧原方展示的证据显示,向常先云出售生猪的卧龙牧原场区,在此次交易前、后各两个月内,均无蓝耳病发病。
法院认定:“案涉生猪的检疫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双方争议,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发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24年3月29日双方签订的《生猪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南阳市卧龙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卧龙一场出售商品猪的检疫情况说明》载明,被告卧龙牧原向原告常先云方销售的猪只实验室检测结果非洲猪瘟、口蹄疫阴性,经临床检查,猪只健康,未有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等疫病临床症状,依法依规出具了四份动物检疫证明,证明被告卧龙牧原交付的案涉生猪检疫合格,临床检查无蓝耳病症状。故案涉生猪的检疫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病毒来源,一审判决书显示,卧龙牧原交付的第一批生猪于2024年4月3日在常先云方场区完成卸车。河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与综合防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于2024年4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常先云场区送样样本检测结果蓝耳阳性、圆环2型阳性。由此证明,在被告卧龙牧原向原告常先云方交付生猪前,该场区已存在蓝耳病毒、圆环2型病毒。
庭审中,原告常先云方对该检测报告解释称,送检样本系2024年3月份购买邓州牧原的仔猪样本,但未提供相关样本采集信息予以佐证。对此,河南省内乡县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2024年6月、8月,常先云方两次猪场采样的毒株样本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基因测序,结果均为NADC30,与卧龙牧原场区的NADC34不一致。
对于原告常先云方诉称被告卧龙牧原将不同毒株的生猪混群销售,以及违规将案涉种猪接种自制的血清制品,隐瞒免疫蓝耳病毒信息,河南省内乡县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常先云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混群销售、违规接种血清制品、隐瞒免疫信息等所述事实。
此外,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生猪装车后即视为完成交付,交付后风险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被告卧龙牧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检疫后,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卧龙牧原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也不能证明混群销售、接种血清制品或开展对型免疫等措施会引起蓝耳病毒的发生,亦不能证明原告场区的蓝耳病毒因被告交付的生猪而感染。
一审判决书显示,以上表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河南省内乡县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72元,由原告负担。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告方代理律师李巧霞向记者表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卧龙牧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交付的生猪质量健康,经检验检疫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内外:双方回顾十余年合作历程
在这场激烈的庭审交锋即将结束时,出现了令人动容的一幕——双方共同回顾了十多年的合作历程,让庄严的法庭现场多了些许温情。
作为被告方的卧龙牧原公司代表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十多年的养猪业务往来,牧原始终尊重常先云。”公司承认,本次事件前期存在多人对接,在未划分责任的情况下,提供帮扶措施,最终未能帮助常先云止损,导致其误解是牧原的责任,对老乡邻、老朋友、老客户蒙受的损失,公司表示歉意。同时,卧龙牧原提到:“面对所有客户,只要大家认理,厘清事实真相,牧原都愿意给予相应技术和经济帮扶。”
常先云也回顾了与牧原合作16年的点滴,提到双方多年合作有很多美好的回忆,她也从中受益了不少。希望牧原的种猪品质越来越好,健康越来越好,并表示期待法院还原事实真相,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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