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声驰证律意见(2025)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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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声驰证律意见(2025)第011号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或者“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就《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委托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一)202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2024)京01破申1179号《决定书》。
(二)2024年11月5日,北京一中院(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决定书》。 (三)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2024)京01破申1179号《民事裁定书》。 (四)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2025)京01破501号《决定书》。
(五)2025年11月25日,北京一中院(2025)京01破501号之一《决定书》。
(六)2025年12月21日,北京一中院(2025)京01破501号《民事裁定书》。
(七)2025年12月30日,公司《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
(八)2025年12月30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二、就前述文件,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均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易日盛为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一)2024年10月18日,根据东易日盛债权人申请,北京一中院出具(2024)京01破申1179号《决定书》,决定对东易日盛启动预重整。
(二)2024年11月5日,北京一中院出具(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三)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出具(2024)京01破申1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一案。
(四)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出具(2025)京01破50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五)2025年11月2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5)京01破501号之一《决定书》,准许东易日盛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六)2025年12月21日,北京一中院出具 (2025)京01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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