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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3 19:20:28 股吧网页版
天赐材料: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4


天赐材料(002709)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6-012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
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25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岳敏、张春晖

3、被害单位: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指控被告单位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研一公司”)、被告人岳敏、张春晖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12 月 27 日、
2025 年 1 月 13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
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四次,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天赐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
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253 号】。根据《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如

天赐材料(002709)

下:

九江天赐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拥有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和液体六氟磷
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将工艺技术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九江天赐前员工李胜(已判刑)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
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从九江天赐离职。李胜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制造部总监、工厂厂长、电解质工厂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为了获取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时任被告单位浙江研一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岳敏承诺给予李胜高额顾问费及高管职位,诱使李胜伙同郑飞龙(已判刑)等人将其掌握的九江天赐商业秘密披露给浙江研一公司。浙江研一公司支付给李胜人民币269.804 万元,支付给郑飞龙 50 万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02 刑初 253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岳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春晖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天赐材料(002709)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春晖违法所得人民币 147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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