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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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709)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对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调整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天赐材料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人员名单及获授数量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与本计划相关的全部议案。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 年 02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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