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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材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82-9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82-9 号

致: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赎回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申请本次赎回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本次赎回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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