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PDF原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持续
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设置多个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