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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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A L L E 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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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
与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良信股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良 信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和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合称“本次激励事项”)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事项有关的重要法律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
本次激励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本次激励事项的业绩考核标准
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
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
断的专业资格;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良信股份的如下保证,即良信
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一
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良信股份提供的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四)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激励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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