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任职组织好董事会工作,恪守董事会职责。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证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五条 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第六条 选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第七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董事的权利
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
(2)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3)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4)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5)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6)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7)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8)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9)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10)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11)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忠实与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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