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前述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公告义务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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