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包含董事长和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由总裁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进行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公司董事长、总裁、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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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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