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生国健”)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
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
事处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组织财务或采购等相关部门根
据选聘评价要求编写选聘文件初稿,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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