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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01:30 股吧网页版
新宝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重大事件;

(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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