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快速传递与有效管理,达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报告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上述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但发生前款(3)(4)项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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