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决议的落实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的协调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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