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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01:29 股吧网页版
新宝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报送深交所备案审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相关备查文件不得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存在歧义或者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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