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对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提高公司整体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经营目标、方针的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本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也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 公司总裁办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进行管理
及绩效考核;
(二)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审核、收集和备案;
(三)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 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控股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 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具体办法,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指导。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提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设立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应由公司进行投资论证,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管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提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股东会等重大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后签署书面意见,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召开相关会议。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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