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1. 成员
1.1 本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委任,最少须包括
三名董事。
1.2 委员会之大部分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委员会之主席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并须由董事会委任。
1.4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秘书。
2. 权限
2.1 委员会须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并于需要时就其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薪酬建
议咨询本公司主席以作出澄清。
2.2 委员会有权咨询外界的独立专业意见,并可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邀请具备有关经验
及专长的外界人士参与会议。
2.3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3. 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3.1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
制订该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2 薪酬委员会担当董事会顾问的角色,而董事会则保留有批准执行董事及高级管
理层薪酬待遇的最终权力。另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
酬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薪金、认股权及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奖金,
以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任命的赔偿)。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职责、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以
及是否需要按表现而厘定薪酬的。
3.3 透过参照董事会不时决议通过的公司目标,审阅及批准按表现而厘定薪酬。
3.4 检讨或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因丧失或被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
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的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严重负担。
3.5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
乃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且适当。
3.6 确保没有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士自行厘定其本身薪酬。
3.7 如有任何董事服务合约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须获股东批准,则向股东提议如
何投票表决。
4. 委员会会议
4.1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4.2 除非获得所有成员一致豁免,否则任何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必须在开会之前 7 天发出。不
论通知期长短,一名成员若出席会议,则表示该成员已豁免按规定期限发出通知。若任
何续会时间不足 7 天,则勿须发出通知。
4.3 委员会开会决议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应为任何两名成员。
4.4 委员会的决议案须由多数票通过,亦可以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会议可以透过亲身
出席、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的方式举行。
4.5 委员会秘书应保存所有委员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
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发送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供审阅及存档。
5. 其他
5.1 本职权范围文件将于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
5.2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悖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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