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1. 成员
1.1 本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委任,最少须包括
三名董事。
1.2 委员会之成员须于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当中大部分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
行董事」),且当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具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之适
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1.3 委员会之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且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本公司现任核数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自
(ⅰ) 终止成为该事务所合伙人当日;或
(ⅱ) 终止在该事务所享有任何财务利益当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计二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之成员。
1.5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秘书。
2. 权限
2.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查阅本公司所有账目、账簿及记录。
2.2 为履行委员会职责需要,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管理层提供所需的任何资料。
2.3 委员会有权咨询外界的独立专业意见(开支由本公司承担),以履行其身为委员会成员
之职责。
2.4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3. 职责
委员会之职责为透过审阅及监督本公司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审核职责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利及酌情权: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3.1 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委任、续聘或罢免外聘核数师的建议,以及批准外聘核数师
的酬金及聘任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外聘核数师辞职或被罢免的问题。
3.2 作为本公司的主要代表组织以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3.3 按适用的标准检视及监察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及客观性。委员会须:
(a) 考虑本公司与核数师事务所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所提供的非核数服务);
(b) 每年向核数师事务所索取资料,以了解事务所就保持独立性及在监察有关法例
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其现行有关转换核数合伙人及职员之
要求;及
(c) 至少每年与外聘核数师举行一次本公司管理层不参与的回议,以讨论有关核数
费用的事项、任何因核数而产生的问题,以及外聘核数师或委员会希望提出的
任何其他事项。
3.4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程序的有效性。在审核工作开始之前,委员会须与外聘核
数师讨论核数的性质及范畴以及有关申报责任。
3.5 制定及执行有关聘请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的政策。就此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
负责核数的事务所处于同一控制权、拥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并知
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可断定该机构属于负责核数的事务所在当地或
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其所发现认为必须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的
任何事项,并建议可采取的措施。
3.6 负责就批准外聘核数师向本公司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向董事会作出建议。委员会应确
保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或客观性。在评估有关外聘核数师提供
非审计服务的独立性或客观性时,委员会应考虑:
(a) 核数师事务所的技能及经验是否适合提供非审计服务;
(b) 是否有保障措施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及独立性不受外聘核数师提供的非审
计服务影响;
(c) 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有关收费水平以及相对该核数师事务所而言的个别及整体
收费水平;及
(d) 为核数职员厘定酬金的标准。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3.7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
整性,并审阅当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该
等报告及账目之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以下事项:
(a)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c) 因核数而产生的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会计准则的遵守;及
(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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